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志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24********26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481民初7003号 |
案号 |
(2020)浙0481执23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李志红、朱永华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花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至2019年9月20日为4835.75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执行人李志红、朱永华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花支行实现债权费用16000元。3、被执行人浦培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浦培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李志红、朱永华追偿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20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4713元、诉讼费611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