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熊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327********0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0304民初2451号
案号
(2020)桂0304执恢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军签订的编号为微借字第00900320160293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熊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支付截至2016年9月12日之前的利息88812.97元,并支付2016年9月1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本金300万元,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熊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5600元;三、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熊军所有的、已在灵川县房地管理局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位于桂林市八里街开发区25#地“玉柴·博望园”20栋2单元3层30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 201306786号),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熊军所有的、已在灵川县房产管理局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桂林市桂北商贸城6栋8号房屋(产权证号: 201307047号)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桂林天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已在灵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存放于桂林市灌阳县西山坪工业园和桂林市灵川县八里街桂北商贸城6栋8号的设备一批(给料机、鄂破2台、振动筛2台、反击破、洗砂机、高效离心冲击破、挖掘机2台、厦工装载机、锤体总成、20米回料运输机、10米出料运输机、10米混料运输机、调速控制台、搅拌机控制机、电动机、变压器、发电机组、自动耦合减压起动器线包、钢轨50角拉钢条、安装用10槽钢),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唐昭菁、桂林天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韦蒙仙、熊萍对判决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昭菁、桂林天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韦蒙仙、熊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熊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35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五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时间
2020-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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