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伟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702********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703民初2934号
案号
(2020)桂0703执4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告陆伟亮、钦州市宁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陆伟亮应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借款本金213949.79元,利息3829.24元(利息计至2019年9月6日止),并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19年9月7日起的利息、复利及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钦州市宁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陆伟亮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84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05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负担154元,被告陆伟亮、钦州市宁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3-25
发布时间
2020-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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