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宣威市双河乡花月煤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55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云03民初188号 |
案号 |
(2018)云03执恢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宣威市倘塘镇铺子煤矿、宣威市弘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河信用社贷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6月20日的借期利息2429100.68元、逾期利息2445833.21元,共计4874933.89元;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即罚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月14.4‰计算);二、由被告宣威市倘塘镇铺子煤矿、宣威市弘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河信用社支付为实现债权开支的律师代理费181874.67元;三、被告宣威市双河乡小营煤矿、宣威市双河乡花月煤矿对前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宣威市双河乡小营煤矿、宣威市双河乡花月煤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宣威市倘塘镇铺子煤矿、宣威市弘源矿业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4208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宣威市倘塘镇铺子煤矿、宣威市双河乡小营煤矿、宣威市双河乡花月煤矿、宣威市弘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8-08-20 |
发布时间 |
2018-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石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3816655476765 |
登记机关 |
宣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双河乡葛菇村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