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倪伟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522********729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1121民初533号
案号
(2020)浙1121执11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丽水青田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倪伟仁、夏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别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二、被告倪淑珍对上述判决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96元,减半收取8048元,由被告倪伟仁、夏莹、倪淑珍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5-22
发布时间
2020-06-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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