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童亮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7********8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03民初374号 |
案号 |
(2020)桂0703执3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被告童亮生、被告钦州市港区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二、被告童亮生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借款本金253724.3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三、被告童亮生赔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律师代理费11918元;四、被告钦州市港区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童亮生追偿;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284元,案件申请费1845元,公告费700元,共计7829元,由被告童亮生、钦州市港区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时间 |
2020-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