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02********3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8民初18665号 |
案号 |
(2020)沪0118执19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东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宏建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严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上海秋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费10万元; 二、被告上海东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严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上海秋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费383,347.62元; 三、被告上海东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秋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费15,026.05元; 四、被告上海东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宏建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严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秋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被告上海东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严杰偿付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常州市宏建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偿付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上海东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严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秋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83,347.6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8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六、被告上海东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秋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5,026.0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8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七、驳回原告上海秋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八、驳回反诉原告上海东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