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923********7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221民初2200号 |
案号 |
(2019)桂0221执恢2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凌远惠归还原告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50762.18元;二、被告凌远惠向原告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支付截止2017年6月5日的利息10478.76元(含罚息、复利),2017年6月5日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柳州市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本案抵押物即柳州市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桂bk8850大货车的处置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被告刘华、刘光祥、张彩凤、熊君、覃俊竣、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柳州市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凌远惠追偿。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666元(原告已预交),由凌远惠等八被告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8-22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