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3********5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06民初852号 |
案号 |
(2020)晋0106执4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伟、胡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 000 000元(及截至2017年6月19日的利息118 705.73元,自2017年6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在年利率8.027%基础上加收50%计算); 二、被告赵伟、胡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20 000元。三、被告山西思玛丰商贸有限公司、山西鑫思玛丰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山西思玛丰商贸有限公司、山西鑫思玛丰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伟、胡妍追偿。五、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对被告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发展联合会合同约定的出质账户(保证金帐户为68010159200000660)内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 048、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赵伟负担(原告已预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