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峰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724********00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6民初4134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4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治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截至2018年8月8日的利息867790.2元,共计3867790.2元;以及自2018年8月9日起至上述债务付清之日止的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新增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丁治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梁峰艳、太原禹王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42742元由四被告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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