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424********5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四中民(商)初字第00186号 |
案号 |
(2020)京04执恢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西安晟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旭辉昭阳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一亿一千〇五十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自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的利息为二千二百一十万元;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一亿一千〇五十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计算);二、被告西安晟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旭辉昭阳投资有限公司担保费和评审费用共计二十五万元;三、原告北京旭辉昭阳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以西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000499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被告田俊辉出质的股权、(西工商航空)股权登记变字[2014]第000001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项下田超出质的股权、(西工商航空)股权登记变字[2014]第000002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项下田俊辉出质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田俊辉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田俊辉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旭辉昭阳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北京旭辉昭阳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西安晟森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田俊辉、田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