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殷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1********31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5民初31号
案号
(2020)川05执3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借款本金3580万元和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登记于(宜工商筠字)股权登记设字[2015]000044号和(宜工商字)股权登记设字[2015]000148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的股权享有质权、对被告四川爱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登记于(宜工商筠字)股权登记设字[2015]000043号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的股权享有质权、对被告殷俊、陈德琼提供的登记于(宜工商字)股权登记设字[2015]000149号和(宜工商字)股权登记设字[2015]000150号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的股权享有质权,有权在被告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时,与质押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爱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殷俊、陈德琼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对被告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车牌号为川e7c777、川e7b777、川e80516、川e80621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分别为510011693277、510011693278、510011668712、510011668713)、对被告殷俊、陈德琼抵押的车牌号为川e01777、川e88777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分别为510011666133、510014944126)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殷俊、陈德琼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对被告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23日至2018年11月22日期间公司应收账款4782万元享有质权、对被告宜宾市林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11月23日至2018年11月22日期间公司应收账款4199万元享有质权、对被告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23日至2018年11月22日期间公司应收账款4283万元享有质权、对被告泸州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11月23日至2018年11月22日)公司应收账款14089304.67元享有质权,有权在被告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时,就前述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市林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对被告泸州立吉商贸有限公司在云南省威信县水洞坪煤矿60%采矿权(权利证书编号c5300002010021120056551)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泸州立吉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泸州立吉商贸有限公司、筠连县高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殷俊、陈德琼对被告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以2884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287元,由被告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5-15
发布时间
2020-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