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小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2********0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522民初1982号 |
案号 |
(2020)川0522执恢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小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借款3349.56元,并自2017年3月8日起按约定的利率(2017年3月8日至2018年3月7日年利率为5.00250%,2018年3月8日起年利率为7.5037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何小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借款19500元,并自2017年3月12日起按约定的利率(2017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11日年利率为5.00250%,2018年3月12日起年利率为7.5037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三、被告何小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借款19995元,并自2017年3月20日起按约定的利率(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年利率为5.00250%,2018年3月20日起年利率为7.5037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诉讼保全费470元,合计933元,由被告何小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