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忠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30********0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725民初2523号 |
案号 |
(2020)川1725执5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汉碑酒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自2017年11月25日起按年利率7.83%×1.5支付利息罚息至实际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二、被告四川汉碑酒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行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11月24日的利息(利息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02523.59元应当予以扣减);三、被告廖忠明对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在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列给付款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20元,减半收取19810元,由被告四川汉碑酒业有限公司、廖忠明承担(原告已垫交,执行上述款项时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