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79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381民初2797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0)粤5381执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各方确认:截至2019年10月21日,被告罗定市中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罗定市泓禹药业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的租金共计3850000元以及违约金571725元,两项合计4421725元。二、原告罗定市泓禹药业有限公司因提起本案诉讼支出的案件受理费541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20000元、律师费130000元,合计209151元,均由被告罗定市中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罗定市人民法院因调解/撤诉减半收取诉讼费的,原告罗定市泓禹药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退款后再将退回金额支付给被告罗定市中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三、原告罗定市泓禹药业有限公司同意被告罗定市中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分期偿还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所述的款项,具体分期如下:1.在罗定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当日内支付1200000元,并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5415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20000元及律师费130000元,合计1409151元;2.在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3.在2019年11月15日前支付1000000元;4.在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余下欠款1721725元。四、如被告罗定市中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罗定市泓禹药业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欠付租金本金、违约金、因提起本案诉讼产生的费用向罗定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被告罗定市中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自逾期之日起继续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罗定市泓禹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因申请执行所产生的执行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被告罗定市中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另行承担。五、被告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对被告罗定市中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罗定市泓禹药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各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向罗定市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结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4151元(原告已预交),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7075.5元,按当事人协议,由被告罗定市中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退回27075.5元给原告罗定市泓禹药业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22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少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279534930J |
登记机关 |
南山局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南大道12038号东方新地苑裙楼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