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小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3********89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06民初2818号 |
案号 |
(2020)粤0306执66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01605985】。一、被告深圳市楠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曼德斯光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诚意枫光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8912元及利息(其中,1274元自2017年7月1日起计,40340元自2017年8月1日起计,10130元自2017年9月1日起计,32460元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10048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31040元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34000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计,28520元自2018年2月1日起计,20520元自2018年3月1日起计,10580元自2018年5月1日起计,均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关于计息利率,2019年8月19日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执行,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二、被告深圳市楠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曼德斯光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诚意枫光电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500元;三、被告邓小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诚意枫光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本案受理费4882元,保全费1714元,均由被告邓小军、深圳市楠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曼德斯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