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203********39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4民初2989号
案号
(2020)京0114执恢8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唐若兰借款40万元;二、被告赵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唐若兰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87 500元为基数,按年24%计算;三、被告郝志龙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唐若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东追偿;四、驳回原告唐若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赵东、郝志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时间
2020-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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