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203********39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14民初2989号 |
案号 |
(2020)京0114执恢8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唐若兰借款40万元;二、被告赵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唐若兰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87 500元为基数,按年24%计算;三、被告郝志龙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唐若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东追偿;四、驳回原告唐若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赵东、郝志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