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422********8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419号 |
案号 |
(2020)鄂1087执恢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代作奎、覃彩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松滋邮政储蓄银行借款本金45854.75元,支付利息及逾期罚息5311.76元;并从2015年10月 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9.89﹪支付利息。二、被告易绍山、李霞、孙权、张文芹对上述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2元,减半收取1016元,由被告代作奎、覃彩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