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国益隆盛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601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426民初521号 |
案号 |
(2019)闽0426执4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闽0426民初521号原告:晏鸣,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84号504室。被告:池毓州,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中仙乡中仙村溪口洋32号。被告:福建国益隆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33号。法定代表人:池毓州,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晏鸣与被告池毓州、福建国益隆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晏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池毓州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1,850,000元、违约赔偿金666,000元,上述款项合计4,016,000元;2.福建国益隆盛实业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池毓州、福建国益隆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2月,池毓州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晏鸣借款150,000元。2011年3月,池毓州向晏鸣借款150,000元。2012年7月,池毓州向晏鸣借款1,200,000元。2018年9月30日,池毓州与晏鸣进行债权债务确认,池毓州共欠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1,500,000元。池毓州承诺三个月内还清,并约定若逾期未还清,自2018年10月1日起每日按欠款总额的万分之十五支付违约赔偿金。同时约定由福建国益隆盛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至欠款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违约赔偿金之日为止,若本欠款发生纠纷,晏鸣有权向池毓州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还款期限届满后,池毓州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至今分文未还,晏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池毓州尚欠晏鸣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1,500,000元(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以及借款本金1,500,000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二、池毓州自愿于2019年3月3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自2019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按先还本后付息方式偿还100,000元,直至全部还清为止;三、若池毓州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晏鸣有权视未到期债务为已到期债务,并就上述债务未履行的部分及案件受理费15,980元,全额申请执行;四、福建国益隆盛实业有限公司对池毓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31,960元,减半收取计15,980元,由晏鸣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慧珊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贻煦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3-04 |
发布时间 |
2019-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闽0426执47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4 |
执行法院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0000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池毓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00260195799X |
登记机关 |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