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向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2********26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21民初2162号 |
案号 |
(2020)湘0421执恢1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中建天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周元桂、肖文卫工程款2 397 300元,并以2 397 3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25日起支付至工程款实际支付完毕时止;二、被告周向阳、刘信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湖南省三阳保健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周元桂、肖文卫承担支付责任。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 989元,由被告湖南中建天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向阳、刘信军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