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482********1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482民初4857号
案号
(2020)浙0482执5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平湖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林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建平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其中,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1日起;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11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564元,由被告林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3-30
发布时间
2020-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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