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汤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81********20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7民终1734号
案号
(2020)川0781执恢1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汤建华、杜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陈志勇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进行计算),并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的25%的违约金和原告陈志勇在本案诉讼中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8000.00元,前述利息、违约金和律师代理费总计不得超过借款本金30万元的年利率24%;二、第三人周万勇、罗金蓉对登记在被告汤建华名下的位于江油市中坝镇平等街樱桃苑2栋2单元6楼1号住房(监证字第0049525号)的优先受偿权由原告陈志勇享有;三、驳回原告陈志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00元,财产保全费1520.00元,由被告汤建华、杜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3-11
发布时间
2020-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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