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谷祥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8********15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2828民初1689号 |
案号 |
(2020)鄂2828执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谷祥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海岚借款本金76800元,并以76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10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张海岚已预交,由被告谷祥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