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800********06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802民初1150号
案号
(2020)鄂0802执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维积借款23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维积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元,由被告王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时间
2020-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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