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800********0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802民初1150号 |
案号 |
(2020)鄂0802执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维积借款23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维积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元,由被告王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