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221********84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渝0154民初2144号 |
案号 |
(2020)渝0154执9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明、被告李良琼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唐其亚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2年5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付清借款本金50000元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赵明、被告李良琼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