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万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03********2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东执字第009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丰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省赣林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0万元; 二、被告江西丰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南飞支付原告江西省赣林担保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以代偿款150万元为基数,时间从2013年5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 三、被告万斌、周少萍对第一、二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丰恒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194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4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5-09-14
发布时间
2015-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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