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常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02********15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7民初12496号 |
案号 |
(2020)沪0117执47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常娜、徐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借款本金163,651.56元,利息26,278.06元(暂计至2019年12月30日); 二、被告许常娜、徐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逾期利息(以163,651.5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许常娜、徐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律师费损失1,0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