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30********64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51民初244号
案号
(2020)沪0151执恢2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亚云借款152,000元; 二、被告黄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亚云借款本金152,000元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52,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计1,670元,由被告黄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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