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30********64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51民初244号 |
案号 |
(2020)沪0151执恢2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亚云借款152,000元; 二、被告黄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亚云借款本金152,000元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52,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计1,670元,由被告黄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