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2********32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6民初1406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11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鼎富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22467.43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还清代偿款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二、被告王莉、李彦红、山西阳光伟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应对第一款款项及本案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王莉、李彦红、山西阳光伟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清偿部分向被告山西鼎富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山西鼎富商贸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64元,由被告山西鼎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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