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仇广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1********03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201民初3477号 |
案号 |
(2020)新2201执16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仇广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思明支付劳务费220000元。二、被告仇广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思明支付劳务费22000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6月6日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被告仇广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