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正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28********1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2328民初9号
案号
(2020)新2328执5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正鹏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4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2月9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10‰计息)。二、被告于正开、李正刚对以上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被告李正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级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时间
2020-07-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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