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付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4********28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4民初1412号 |
案号 |
(2020)新2324执3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尔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希刚偿还借款200000元。二、被告许尔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希刚支付借款利息100000元(2017年2月26日至2019年3月25日),2019年3月26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算至付清为止。三、被告魏继霞、郭建勇、魏亚兰、吕大文、马付艳对被告许尔连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0元,由被告许尔连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付清,被告魏继霞、郭建勇、魏亚兰、吕大文、马付艳对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