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熊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02********3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民初字第2852号(2015)东民初字第2852号
案号
(2016)赣0102执15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市吉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其利息(截止2016年5月20日的利息为231389.84元,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南昌市益优福实业有限公司、熊斌、蔡丽华、熊伟文、龚春鸣、徐广生对被告南昌市吉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项债务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昌市益优福实业有限公司、熊斌、蔡丽华、熊伟文、龚春鸣、徐广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南昌市吉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1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61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昌市吉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益优福实业有限公司、熊斌、蔡丽华、熊伟文、龚春鸣、徐广生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6-10-13
发布时间
2016-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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