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梅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0203********07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终16155号
案号
(2020)粤0307执42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二谢学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范伟支付1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月2%的标准自2018年10月26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一梅丽对被告二谢学梅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郑范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四、解除原被告与2018年9月5日签订的《象屿海客栈转让尾款最终协议》、原告与被告二于2018年5月20日签订的《客栈转让合同》;五、驳回被告一梅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37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85元,由被告梅丽与谢学梅共同负担3247元(追缴);反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被告梅丽已预交),由原告郑范伟负担100元,被告谢学梅负担100元,被告谢学梅负担40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4-03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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