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44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003民初81号 |
案号 |
(2020)豫1003执3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许昌汇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1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6年9月29日至2019年9月29日的利息以本金9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483‰计算;自2019年9月30日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罚息以本金9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2245‰计算)。二、被告河南质源豆制品有限公司对许昌汇泰商贸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的上述借款本金910万元及利息1,950,273.78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河南质源豆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昌汇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刘俊成、杨宝玲、刘志杰、俎顺明、罗丙旗、韩建国、黄惠丽、李海春、罗会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刘俊成、杨宝玲、刘志杰、俎顺明、罗丙旗、韩建国、黄惠丽、李海春、罗会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昌汇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许昌汇泰商贸有限公司、河南质源豆制品有限公司、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刘俊成、杨宝玲、刘志杰、俎顺明、罗丙旗、韩建国、黄惠丽、李海春、罗会敏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志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00017444500XQ |
登记机关 |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昌盛路西段路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