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伟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3********0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003民初84号
案号
(2020)豫1003执13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昌市建安区东源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24日的利息以本金9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41‰计算;2019年1月25日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合并以本金9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115‰计算,扣减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29886.32元)。二、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许昌县瑞贝卡大道南侧“东源锦尚”小区的3#、10#、11#、12#楼的车库等财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豫【2018】许昌市建安区不动产证明第000819号(许昌县瑞贝卡大道南侧东源锦尚11号楼101车库等34户)、豫【2018】许昌市建安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821号(许昌县瑞贝卡大道南侧东源锦尚12号楼101车库等38户)、豫【2018】许昌市建安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820号(许昌县瑞贝卡大道南侧东源锦尚10号楼101车库等27户)、豫【2018】许昌市建安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840号(许昌市瑞贝卡大道南侧东源锦尚3号楼101车库等36户)]在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许昌市建安区通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孙文涛、刘丽田、刘东发、范伟强、刘丽君、刘彦辉、廖晓培、宋莹莹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许昌市建安区通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孙文涛、刘丽田、刘东发、范伟强、刘丽君、刘彦辉、廖晓培、宋莹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昌市建安区东源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许昌市建安区东源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许昌市建安区通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河南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文涛、刘丽田、刘东发、范伟强、刘丽君、刘彦辉、廖晓培、宋莹莹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6-18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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