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三明市聚亿实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617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426民初267号
案号
(2016)闽0426执004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尤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凤华定于2016年1月31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96547.99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月5日止)及自2016年1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编号为35020120130008802《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含复利、罚息)。 二、若被告陈凤华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陈凤华定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律师服务费20000元。 四、被告三明市聚亿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凤华的上述债务在1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对被告福建省沙县祥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福建省沙县高砂镇高砂村后街121号祥盛碧水云天1、2、3幢104、105、106、107、108、109、115、116、117、120、121、122、123、124、128、129、130、131、133号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沙房权证沙县字第20113630、20113631、20113632、20113633、20113634、20113635、20113636、20113637、20113638、20113641、20113642、20113643、20113644、20113645、20113646、20113647、20113648、20113649、20113650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沙房他证字第20130475号)及座落于福建省沙县高砂镇桥头南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虬国用(2008)第0350167号、土地他项权证号为沙土他项(2013)第513号】抵押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案件受理费48316元,减半收取2415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9158元,由被告陈凤华、福建省沙县祥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三明市聚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6-03-07
发布时间
2016-04-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胡晓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427761786474W
登记机关
福建省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沙县西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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