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81********7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江油民初字第2079号 |
案号 |
(2015)江执字第015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高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79343.54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滞纳金;二、限被告高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归还其他费用(乐分卡消费)14331.04元;三、被告绵阳千益实业有限公司对高强归还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379343.54元及应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在原告以抵押物实现债权后,由被告绵阳千益实业有限公司对其余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抵押物自然灭失被告绵阳千益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借款本金379343.54元及应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承担全部连带偿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绵阳市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5-09-10 |
发布时间 |
2015-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