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21********00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202民初748号
案号
(2018)豫0202执12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一、被告开封市鑫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前支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利息、罚息、复利10万元;于2018年8月20日前支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利息、罚息、复利10万元,如被告开封市鑫威商贸有限公司未能如约支付第一笔费用,其应于2018年8月20日前一并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支付利息、罚息、复利20万元;被告开封市鑫威商贸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于每月的20日前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支付利息、罚息、复利10万元;于2018年12月20日前按照中原银(开封杞县)流贷字2015第000054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将剩余利息、罚息、复利一并还清。二、被告杞县鑫宇实业有限公司、杨敏、贺艳、黄维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如有一期未按照约定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有权对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9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7749元,由被告开封市鑫威商贸有限公司、杞县鑫宇实业有限公司、杨敏、贺艳、黄维成承担。五、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09-18
发布时间
2019-02-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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