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02********0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902民初908号
案号
(2020)冀0902执2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赵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玉凤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1月26日始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由原告韩玉凤承担2220元,被告赵彬承担7980元;保全费3770元,由被告赵彬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16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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