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金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826********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2刑初100号 |
案号 |
(2020)冀1022执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金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9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王金永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八十六万元,发还被害人邵增军人民币三十万元;发还被害人张旭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发还被害人李素桂人民币四十四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陶林伟人民币四十四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李小青人民币四十三万元,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金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9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王金永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八十六万元,发还被害人邵增军人民币三十万元;发还被害人张旭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发还被害人李素桂人民币四十四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陶林伟人民币四十四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李小青人民币四十三万元,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金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9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王金永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八十六万元,发还被害人邵增军人民币三十万元;发还被害人张旭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发还被害人李素桂人民币四十四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陶林伟人民币四十四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李小青人民币四十三万元,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金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9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王金永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八十六万元,发还被害人邵增军人民币三十万元;发还被害人张旭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发还被害人李素桂人民币四十四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陶林伟人民币四十四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李小青人民币四十三万元,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