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飞谷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3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23民初1303号 |
案号 |
(2019)赣0123执3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枚阳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80万元及至2018年8月27日止的借款利息924255.05元;二、被告枚阳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8月28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480万元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枚阳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4000元;四、被告江西飞谷实业有限公司、梅阳明、王娟、曾佑麟、谢文斌、胡曾娇对上述(一)、(二)、(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飞谷实业有限公司、梅阳明、王娟、曾佑麟、谢文斌、胡曾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枚阳光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38元,减半收取2601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1019元,由被告枚阳光、江西飞谷实业有限公司、梅阳明、王娟、曾佑麟、谢文斌、胡曾娇共同负担。此款原告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枚阳光、江西飞谷实业有限公司、梅阳明、王娟、曾佑麟、谢文斌、胡曾娇于上述给付时间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3-05 |
发布时间 |
2019-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赣0123执30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5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724255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曾佑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0563815318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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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463号精英汇商业金融1#B座218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