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24********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2822民初1208号 |
案号 |
(2020)云2822执3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勐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勐海海力酒店向原告黄明凤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的托管收益按购房总价款202147元的7%计算为14150.3元及利息1231.1元(托管收益14150.3元×4.35%×2倍计算);三、2020年3月1日以后被告勐海海力酒店每年应支付的托管收益按购房总价款202147元的6.5%计算为13139.6元,计算至2025年2月28日止;四、支付方式:被告勐海海力酒店于2020年3月30日向原告黄明凤支付拖欠的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的托管收益14150.3元及利息1231.1元,2020年8月30日支付2020年3月1日到2020年9月1日的半年托管收益6569.8元,2021年 3月30日支付2020年9月2日到2022年2月28日一年半的托管收益19709.4元,自2022年起每年3月30日支付当年的托管收益13139.6元,支付至2025年2月28日止。2020年2月28日以后逾期付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的三倍计算;五、被告勐海海力酒店对上述债务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部分由被告杨先文、吴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案件受理费2019元,减半收取1009.5元,由被告勐海海力酒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勐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