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建宁福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8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423民初43号 |
案号 |
(2019)闽0423执恢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省合盛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5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止为708,327.05元,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借款之日止按双方订立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若福建省合盛行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以福建省建宁福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建莲西路福城5幢1层的房地产[房权证号分别为:建房权证字第20130989、20130990、20130991、20130992、20130993、2013160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建国用(2013)第1010854、1010855、1010856、1010857、1010858、101115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58元,由福建省合盛行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建宁福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福建省合盛行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建宁福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3-03 |
发布时间 |
2019-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江善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4306668818287 |
登记机关 |
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建宁县濉溪镇建莲西路1幢2层208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