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国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1********6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12民初13688号 |
案号 |
(2019)京0112执116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国凯、被告陈丽金共同偿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借款本金1 521 243.75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2月21日为292 786.41元,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按编号为132p424201500010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二、被告陈金洪、被告吴艳萍、被告陈玉章、被告黄兰金、被告李金国、被告郑密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金洪、被告吴艳萍、被告陈玉章、被告黄兰金、被告李金国、被告郑密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国凯、被告陈丽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 126元,由被告宋国凯、被告陈丽金、被告李金国、被告郑密连、被告陈金洪、被告吴艳萍、被告陈玉章、被告黄兰金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公告费发票为准),由被告宋国凯、被告陈丽金、被告李金国、被告郑密连、被告陈金洪、被告吴艳萍、被告陈玉章、被告黄兰金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