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郁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03********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2民终110号 |
案号 |
(2019)京0101执113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王郁松于二审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王庆昌、耿如香、耿如燕、耿如芳、王琦每人房屋折价款二十八万九千零七十五元。 如果王郁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评估费8937元,由王郁松、王庆昌、耿如香、耿如燕、耿如芳、王琦各负担1489.5元(王庆昌已交纳,王郁松、耿如香、耿如燕、耿如芳、王琦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 一审案件受理费17275.6元,由王郁松、王庆昌、耿如香、耿如燕、耿如芳、王琦各负担2879.27元(王庆昌已交纳1450元,余款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 ,王郁松、耿如香、耿如燕、耿如芳、王琦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51.2元,由王郁松、王庆昌、耿如香、耿如燕、耿如芳、王琦各负担5758.53元(王庆昌已交纳2900元,余款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 ,王郁松、耿如香、耿如燕、耿如芳、王琦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