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6********8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2民初37012号
案号
(2020)京0112执44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张强给付吴大庆机械费44 7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张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0-05-15
发布时间
2020-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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