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1********00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浦民二(商)初字第2739号 |
案号 |
(2014)浦执字第16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中财拍卖行有限公司借款9,232,394.50元; 二、被告唐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中财拍卖行有限公司以9,232,394.50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15日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上海新草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尚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尚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梦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寞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燕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宝名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名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唐军、唐雨欣、冯建、钱玲对被告唐燕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上海中财拍卖行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上海新草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尚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尚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梦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寞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燕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宝名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名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唐军、唐雨欣、冯建、钱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燕进行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20元,合计87,620元。由被告唐燕、上海新草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尚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尚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梦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寞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燕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宝名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名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唐军、唐雨欣、冯建、钱玲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4-08-07 |
发布时间 |
2014-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