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226********2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223民初30号 |
案号 |
(2020)新2223执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小龙支付购车款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13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丁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小龙支付邮寄送达费41元,公告送达费720元,合计761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丁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伊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