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283********77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吉02刑终130号
案号
(2020)吉0283执4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3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韩旭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38年4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赵龙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缓刑,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35年4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25年2月8日止。)五、被告人裴铭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24年8月8日止。)六、被告人谢丽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七、被告人王天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八、继续追缴被告人韩旭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返还被害人张家玮;追缴被告人赵龙月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返还被害人崔海睿;责令被告人韩旭退赔被害人吴振领人民币三千元;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韩旭组织卖淫的违法所得,并依法没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0-04-24
发布时间
2020-06-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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